江苏省出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厅结合本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绩效目标正式成为该省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监督和*府效能建设、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府对下级*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财*部门、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绩效目标一般由职能部门根据*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设定,并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同时,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同时确定标准值,且逐一对应相关。细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部制定的*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级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时,可将绩效目标编制到
“类”、
“款”、“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到“目”级科目。
办法明确,财*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策、财*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府预算,在财*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监督和*府效能建设、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办法的出台,适应了预算绩效管理发展形势的需要,为江苏全省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南,有利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落实和具体化。同时,体现了“以绩效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的理念,促进了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更好结合,使得预算绩效管理从事后监督环节前移至预算编制环节,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环节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前期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推动财*预算管理从传统方式向建立绩效目标管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