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不达标准建筑不可验收
中新南京11月28日电(钟升)28日,江苏省地震局副巡视员龚寿荣在此间表示,即将于一周后施行的《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首次要求,把地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对于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验收,不按要求进行防震减灾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江苏省是中国的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同时也是地震的多发区。历史上江苏13个省辖市都遭受过地震的破坏,20世纪70年代以来,江苏省及沿海海域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12次,对江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本《条例》的颁发正符合江苏社会发展的要求。
龚寿荣表示,针对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条例》规定,相应房屋要在基础的抗震设防要求上提高一级,已经建成的则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建设,力保市民的安全。2010年以来江苏省已累计实施加固改造校舍面积1702万平方米,占全省2010年至2012年三年规划的72%,这一整改范围今后还将不断扩大。学校操场、城市广场、体育馆等空旷区域也要被充分利用来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此外,《条例》要求,江苏省要加强全省的地震监测能力。目前江苏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在国内已处领先地位,但与其他先进国家及地区相比仍有差距,接下来江苏全省要建设先进的地震监测和震情会商系统,并针对江苏海岸线较长的特点加强海域的监测台密度,力图做到空间、地面、地下、海底四位一体的立体监测,从而提高地震预报的精度。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2011年9月23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