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认小偷需要完善制度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从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
鼓楼警方让群众上认小偷,在客观上可以动用社会力量寻找线索,有效提高抓小偷效率,更能对不良分子产生一些震慑,有其存在价值。“上认小偷”,这在法律上有着一定依据。然而,初衷再好的执法创新都需要在法律规制下进行。鼓楼警方的做法也有和现行法律相冲突之处。鼓楼警方介绍,“这些图像和视频的发布,警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均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立案并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而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见,发布图像和视频已经产生了通缉的效果,但标准仅同于立案标准。而刑事立案标准却远远低于通缉需要的逮捕标准。也就是说,对于构成逮捕条件的盗窃案件,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发表通缉令,开启 “上认小偷”程序,而对于不构成逮捕条件的“小偷小摸”进行上追捕,就和现行法相悖。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法条形式上的要求,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就可以上予以通缉,也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首先,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都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但通缉令的发布权限严格按照行*区域来划分,比如县级公安机关经过负责人批准可以在自己管理的区县根据需要发布。通缉范围越广,审批的权限要求越高。可是,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扩散方式多等特点,导致络通缉令的影响范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这可能将和审核权限相抵触。
其次,批准逮捕本是检察院的职权,而就目前实践看来,“应当逮捕”依靠公安机关自己的主观判断,通缉令并不经过检察院批准。这就相对降低了发布络通缉令的标准,也将使“上认小偷”少了监督和制约。
最后,在目前国家赔偿制度下,就络通缉领域,只有当公民因此被错逮、错拘时才能获得赔偿。如果单纯是被错误发布通缉,并不能得到赔偿,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名誉权的无端侵害。
可见,如果要让“上认小偷”在法律制约下发挥作用,在各种价值中找准最佳平衡点,就有必要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络通缉制度予以完善,用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 舒锐